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

 

 

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

交通部於110年4月26日核定公告發布「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為利航行西部海域船舶瞭解及熟悉彰化風場航道,航港局遵循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海事安全委員會(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規定,風場航道訂於公告後6個月(即110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

自公告後至實施前之宣導期間,為維護彰化離岸風場海域航行安全,並為離岸風電產業提供優質安全的經營環境,船舶應儘速將海圖更新至具備彰化風場航道之相關圖資及遵循航行指南航行於該海域,並確實向本局建置之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VTS)中心進行預報及報到,以維護船舶航行於該海域之安全;本局為加強航行安全維護的力度,除將彰化風場航道圖資更新及航行指南備置納入港口國管制(PSC)及船旗國管制(FSC)檢查必檢項目以外,另將紀錄違規船舶基本資料及違反事項,對該等船舶加強PSC及FSC之檢查。

正式實施後,如船舶航行於彰化風場航道未依航道航行、未依航行指南進向本局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VTS)中心進行預報及報到,即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9條「未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規定之情事,將以同條例第10條規定處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彰化風場航道及其中、英文版航行指南相關文件】

請參閱

航港局局網>訊息發布>離岸風電專區>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https://www.motcmpb.gov.tw/Article?siteId=1&nodeId=10156)

 

推動提前使用低硫燃油獎勵案作業要點
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規範

 

一、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方式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本規範所稱香港、澳門船舶,係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註冊)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三、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得懸掛其公司旗及信號旗,在船艉旗桿,祇懸掛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不掛旗。

 

「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定自本(106)年9月8日施行,請各會員公司申報船舶進港預報作業時,檢附船舶壓艙水管理證書(D-2)或船舶壓艙水申報單(D-1)
財政部關務署自106.7.1起,不再受理以出口艙單訊息(EDI,簡5202)替代出口裝船清表訊息(XML,N5262),請各會員公司預先因應

 

一、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條之1第5項規定: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得以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財政部關務署公告寬限至106年6月30日止。

 

二、經查,海運運輸業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比率已逾99%,為減少雙軌併行方式產生諸多訊息連結及轉換困擾,關務署自本(106)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以出口艙單訊息(EDI,簡5202)替代出口裝船清表訊息(XML,N5262),請各會員公司預先因應。

 

請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請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影本報送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備查

 

請各會員公司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1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乙份,報送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備查。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境限額規定(中央銀行發行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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