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110年4月26日核定公告發布「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為利航行西部海域船舶瞭解及熟悉彰化風場航道,航港局遵循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海事安全委員會(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規定,風場航道訂於公告後6個月(即110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
自公告後至實施前之宣導期間,為維護彰化離岸風場海域航行安全,並為離岸風電產業提供優質安全的經營環境,船舶應儘速將海圖更新至具備彰化風場航道之相關圖資及遵循航行指南航行於該海域,並確實向本局建置之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VTS)中心進行預報及報到,以維護船舶航行於該海域之安全;本局為加強航行安全維護的力度,除將彰化風場航道圖資更新及航行指南備置納入港口國管制(PSC)及船旗國管制(FSC)檢查必檢項目以外,另將紀錄違規船舶基本資料及違反事項,對該等船舶加強PSC及FSC之檢查。
正式實施後,如船舶航行於彰化風場航道未依航道航行、未依航行指南進向本局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VTS)中心進行預報及報到,即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9條「未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規定之情事,將以同條例第10條規定處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彰化風場航道及其中、英文版航行指南相關文件】
請參閱
航港局局網>訊息發布>離岸風電專區>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https://www.motcmpb.gov.tw/Article?siteId=1&nodeId=10156)